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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4226號李秀蘭之執行命令及陳述意見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壬字第16422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秀蘭之執行命令及陳述意見函各1件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4226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李秀蘭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
㈠禁止債務人李秀蘭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①**保險股份有限公司②**保險股份有限公司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㈡檢送第三人**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聲明異議狀影本1件,請債權人、債務人分別依說明二至六事項辦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壬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3-26
- 更新日期:113-03-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