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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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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2793號楊聲芳之終止兼收取保險解約金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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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節字第19279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聲芳之終止兼收取保險解約金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2793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楊聲芳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節本):
終止如附表所示保險契約,並准許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第三人***收取解約金,並應依說明五辦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節股書記官

股       別:節股

  • 發布日期:113-03-26
  • 更新日期:113-03-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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