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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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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5671號林惠珍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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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正字第15567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惠珍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5671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林惠珍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節本):
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解約金逾新台幣3萬元者),債務人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並依說明六辦理,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正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3-26
  • 更新日期:113-03-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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