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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補字第000408號王仁傑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木113年度北補字第40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仁傑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補字第408號原告王仁傑與被告黃欣欣
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
管,原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
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蔡凱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408號
原 告 王仁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欣欣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 發布日期:113-03-26
- 更新日期:113-03-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