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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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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補字第000327號張杰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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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木113年度北補字第32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杰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補字第327號原告張杰與被告黃欣欣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
          記官保管,原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
          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蔡凱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27號
原   告 張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欣欣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52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
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 發布日期:113-03-26
  • 更新日期:113-03-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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