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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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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000312號吳國永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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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安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1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吳國永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12號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吳國永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乙○○  
非訟代理人  劉禹劭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改由聲請人任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  欣

股       別:安股
書記官  李欣

 

  • 發布日期:113-03-26
  • 更新日期:113-03-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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