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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002351號梁亮鳴之支付轉給函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助宙字第235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梁亮鳴之支付轉給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2351號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梁亮鳴等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文如附件。
附件:債務人對第三人如說明二存款債權,在新臺幣127,236元(未扣除手續費250元)範圍內,應依說明三方式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宙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3-26
- 更新日期:113-03-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