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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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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原簡字第000030號葉佳豪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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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和113原簡字第30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葉佳豪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
      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原簡字第30號葉佳豪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應受送達人葉佳豪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
      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人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3年度原簡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佳豪 (略)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3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佳豪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又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人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 發布日期:113-03-26
  • 更新日期:113-03-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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