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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000023號黃陳鳳美(即黃天健之繼承人)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明113年度聲字第23號
主旨:公示送達聲請人黃陳鳳美(即黃天健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聲字第23號聲請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聲請人黃陳鳳美(即黃天健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黃陳鳳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920號清償借款事件,聲請法官、書記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賴淑萍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士筠
書 記 官 劉士筠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明股
- 發布日期:113-03-26
- 更新日期:113-03-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