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02496號沈尚宥即優毅工程行之民事本票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迅113年度司票字第2496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沈尚宥即優毅工程行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票字第2496號聲請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沈尚宥即優毅工程行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496號
聲 請 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送達代收人 鄒淑鄖  
相 對 人 沈尚宥即優毅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二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捌拾陸萬壹仟元,其中之新臺幣陸拾參萬壹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書 記 官 郭勇輝
  • 發布日期:113-03-26
  • 更新日期:113-03-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