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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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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000316號顏吟秋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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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孝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1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顏吟秋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16號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顏吟秋得於上班日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甲○○  
非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曾煜騰律師
相 對 人 顏吟秋  籍設臺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現住居
所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對相對人所負扶養義務減輕至六分之一。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五分之六,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股 別:孝股

  • 發布日期:113-03-26
  • 更新日期:113-03-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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