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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000019號李明秀之判決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福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李明秀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9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李明秀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9號
原 告 鍾麗華 住
訴訟代理人 黃建霖律師
被 告 李如海 住
李美嬋 住
李明秀 住
李婉容 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如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李國彰之遺產,應按如附表一「分
割方法欄」所示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 發布日期:113-03-26
- 更新日期:113-03-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