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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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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563號被告米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慶鐘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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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金112年度訴字第456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米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慶鐘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563號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米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慶鐘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朱俶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12年度訴字第4563號
原   告 呂定熹  住
訴訟代理人 嚴柏顯律師
被   告 米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慶鐘  住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董事及董事長之委任關係自民國106年7月1日起均不存在。
二、被告應辦理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登記,將原告之董事及董事長登記均塗銷。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 發布日期:113-03-26
  • 更新日期:113-03-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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