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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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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578號蔣明忠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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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德113年度訴字第57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蔣明忠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57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蔣明忠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昱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7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徐子傑 
被   告 蔣明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肆仟陸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股       別:德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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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訴578判決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3-03-26
  • 更新日期:113-03-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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