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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578號蔣明忠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德113年度訴字第57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蔣明忠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57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蔣明忠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昱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7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徐子傑
被 告 蔣明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肆仟陸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股 別:德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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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訴578判決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3-03-26
- 更新日期:113-03-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