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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親字第000029號戎宜男、戎宜媛、戎宜華、戎宜惠之開庭通知、起訴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祥112年度親字第2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戎宜男、戎宜媛、戎宜華、戎宜惠之起訴狀繕本、
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條第3項、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親字第29號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辦理,
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戎宜男、戎宜媛、
戎宜華、戎宜惠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第二法庭(法
院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等人
應按時到場。
四、本公告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六十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吳欣以
- 發布日期:113-03-26
- 更新日期:113-03-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