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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36751號楊家驊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辰字第3675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家驊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6751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楊家驊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錄:
㈠執行命令函(主旨):債務人楊家驊對第三人○○銀行信託財產專戶之信託受益權,以第三人收受本命令當日淨值為基準,於說明二債權額範圍內禁止為移轉或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向債務人為給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辰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3-26
- 更新日期:113-03-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