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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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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098號洪寶橋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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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文113年度訴字第9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洪寶橋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98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洪寶橋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霈恩

股別:文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9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   告 洪寶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肆萬伍仟貳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捌佰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肆萬伍仟貳佰捌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 發布日期:113-03-26
  • 更新日期:113-03-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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