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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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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1291號安姞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李祖達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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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丙113年度北簡字第129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安姞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
          理人李祖達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291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安姞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祖達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
          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
          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冠璇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1291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  代理人  朱志昇 
被     告  安姞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祖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52,314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
    12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66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52,314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660元
合    計                 1,660元

  • 發布日期:113-03-26
  • 更新日期:113-03-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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