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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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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000677號鍾克信之再開辯論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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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金111年度重訴字第67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鍾克信之再開辯論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字第677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鍾克信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朱俶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77號
原   告 王月娥  住
王俐琴  住同上
吳秀菊  住同上
呂素珠  住同上
李芃穎  住同上
李智富  住同上
林明束  住同上
林暐哲  住同上
胡凱泰  住同上
胡懷哲  住同上
張鉑月  住同上
莊素貞  住同上
許碧霞  住同上
陳麗花  住同上
潘秀蓁  住同上
徐翠英  住同上
蔡許素鶯 住同上
陳義珠  住同上
蔡武雄  住同上
陳陽鈴  住同上
詹宜庭  住同上
陳秀珍  住同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複  代理人 方志偉律師
被   告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黎婉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楊雅筑
                      住
被      告  鍾克信    住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和屏律師
複  代理人 宋易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4月24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書狀說明,原告蔡武雄擴張聲明後,其擴張請求金額之計算式、利息起算日及所依據之契約條款或法律規定如何,併檢附原證5之AZ300971完整契約書影本。另攜帶原證5之正本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 發布日期:113-03-26
  • 更新日期:113-03-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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