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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8929號執行命令、事件部份移併行政執行處辦理函各1件之執行命令、事件部份移併行政執行處辦理函各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乙字第17892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潘逸民之執行命令、事件部份移併行政執行處辦理函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8929號債權人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潘逸民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乙股書記官
節本:
㈠禁止債務人潘逸民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之保險契約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㈡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8929號債權人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潘逸民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移併貴署107年度房地稅執專字第00014765號事件執行。
- 發布日期:113-03-25
- 更新日期:113-03-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