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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402號被告陳亦容之裁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瑞112年度訴字第540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亦容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40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亦容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40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 告 陳亦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520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伍萬伍仟玖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伍萬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七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天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書 記 官 林昀潔
股 別:瑞股
- 發布日期:113-03-25
- 更新日期:113-03-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