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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000053號吳沛宸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儒113聲字第53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吳沛宸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
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聲字第53號吳沛宸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案件,應受送達人吳沛宸住居所及所
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股別 儒股
書記官 陳宛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3年度聲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沛宸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2年度執字第8394號、113年度執聲字第25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吳沛宸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明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 發布日期:113-03-25
- 更新日期:113-03-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