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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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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4605號黃安琪之開庭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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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揚112年度北小字第460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安琪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小字第4605號原告黃安琪與被告楊智傑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原告黃安琪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上午9時40分在本庭第2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原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黃慧怡
 
 
 
 

股       別:揚股
 

  • 發布日期:113-03-25
  • 更新日期:113-03-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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