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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646號彭嘉興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土113年度訴字第64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彭嘉興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64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彭嘉興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思辰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46號
原 告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訴訟代理人 吳俊輝
被 告 彭嘉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71,479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26,438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 發布日期:113-03-25
- 更新日期:113-03-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