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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000102號錢泓文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博113聲字第102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錢泓文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本院網站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聲字第102號錢泓文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標準案件,應受送達人錢泓文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裁定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錢泓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錢泓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韻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韻宇
- 發布日期:113-03-25
- 更新日期:113-03-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