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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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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53108號馬吉盛之限期債務人交出所有權狀執行命令、限期陳報債權及匯款帳戶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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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1司執黃字第15310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馬吉盛之限期債務人交出所有權狀執行命令、限期陳報債權及匯款帳戶函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53108號債權人鄭秀梅等與債務人馬吉盛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限期債務人交出所有權狀執行命令:請於文到14日內,依說明三所示辦理,請查照。
限期陳報債權及匯款帳戶函:請於文到5日內,提出債權計算書,如欲以匯款方式領取案款,並請依說明五至七所示方式辦理,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黃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3-25
  • 更新日期:113-03-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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