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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字第173號奶娃的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書明之起訴狀繕本、112.12.25民事補正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宏112年度勞簡字第17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奶娃的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書
明之起訴狀繕本、112.12.25民事補正狀繕本、言詞辯論
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勞簡字第173號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依聲
請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112.12.25民事補正狀繕本、言詞
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
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上午9時40分
,在本院第26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程省翰
- 發布日期:113-03-25
- 更新日期:113-03-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