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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2008號何玉平之執行命令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何玉平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2008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何玉平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主旨:禁止債務人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 發布日期:113-03-24
- 更新日期:113-03-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