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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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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017818號翁立志、翁立勳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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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宇字第17981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債務人翁立志、債務人翁立勳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9818號債權人翁美行與債務人翁立志、翁立勳間返還代墊費等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
主旨:禁止債務人①翁立志、②翁立勳在說明二債權金額範圍內,領取提存之現金及其利息,本院提存所亦不得准債務人領取提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宇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3-24
  • 更新日期:113-03-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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