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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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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21877號洪啟豪(即洪金田之繼承人)、洪羿羚(即洪金田之繼承人)之扣押函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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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宙字第2187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洪啟豪(即洪金田之繼承人)、洪羿羚(即洪金田之繼承人)之扣押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1877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洪啟豪(即洪金田之繼承人)、洪羿羚(即洪金田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文如附件。
附件:禁止債務人洪啟豪(即洪金田之繼承人)(、洪羿羚(即洪金田之繼承人)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之已故勞工洪金田之勞工退休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本件執行標的為被繼承人洪金田之勞工退休金,並非扣押洪啟豪、洪羿羚本身之財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宙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3-23
  • 更新日期:113-03-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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