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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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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11630號林秋榮之扣押命令、收取存款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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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獲字第1163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秋榮之扣押命令、收取存款命令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630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林秋榮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
主旨:禁止債務人林秋榮(身分證統一編號:A121528513號)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西園郵局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主旨 :准許債權人向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西園郵局收取如說明一所示之存款債權,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獲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3-22
  • 更新日期:113-03-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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