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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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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全字第000091號洪豊凱(原名:洪聰永)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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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全子字第9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洪豊凱(原名:洪聰永)之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全字第91號債權人林幸雄等與債務人洪豊凱(原名:洪聰永)間假處分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子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請債務人於文到5日內陳報本院113年2月17日執行命令之履行情況,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3-03-22
  • 更新日期:113-03-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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