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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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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5478號全正清潔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曾毓鈞、陳姵瑜、陳姿吟、徐毓鴻、張棛翔、呂科嬅之民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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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敏113年度司票字第5478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全正清潔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曾毓鈞、陳姵瑜、陳姿吟、徐毓鴻、張棛翔、呂科嬅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票字第5478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全正清潔有限公司、曾毓鈞、陳姵瑜、陳姿吟、徐毓鴻、張棛翔、呂科嬅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478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相 對 人 全正清潔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曾毓鈞 
相  對  人  陳姵瑜  
      陳姿吟 
      徐毓鴻  
      張棛翔  
      呂科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八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柒拾陸萬元,其中之新臺幣柒拾伍萬壹仟伍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三一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書 記 官 林文賢
  • 發布日期:113-03-22
  • 更新日期:113-03-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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