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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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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字第40號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昌衡、頤兆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慧光之民事準備㈦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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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甲.111年度金字第4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昌衡、被
   告頤兆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慧光之民事準備㈦狀繕
   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金字第4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準備㈦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
    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江柏翰

  • 發布日期:113-03-22
  • 更新日期:113-03-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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