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5078號柯品君即勝群商行、朱泳潔之民事裁定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敏113年度司票字第5078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柯品君即勝群商行、朱泳潔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票字第5078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柯品君即勝群商行、朱泳潔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078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林雅晴  
相 對 人 柯品君即勝群商行
      朱泳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其中如附表所示請求金額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六八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書 記 官 林文賢

檔案下載

  • 113年度司票字第5078號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3-03-22
  • 更新日期:113-03-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