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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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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436號陳櫻芬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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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土113年度訴字第43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櫻芬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43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櫻芬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思辰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36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吳振男  
           
訴訟代理人  黃婉瑜    
被   告 陳櫻芬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770,004元,及其中新台幣753,630元自民
國112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9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 發布日期:113-03-22
  • 更新日期:113-03-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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