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436號陳櫻芬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土113年度訴字第43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櫻芬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43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櫻芬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思辰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36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吳振男
訴訟代理人 黃婉瑜
被 告 陳櫻芬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770,004元,及其中新台幣753,630元自民
國112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9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 發布日期:113-03-22
- 更新日期:113-03-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