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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秩字第000246號姜佳安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秩惠112年度北秩字第24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姜佳安裁定1件,並張貼於本院公告
欄及登載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受理112年度北秩字第246號姜佳安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案件,應受送達人姜佳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
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受送達人姜佳安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
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
路一段126 巷1 號)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北秩字第246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姜佳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2年12月13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12301962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姜佳安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
事實理由及證據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 發布日期:113-03-22
- 更新日期:113-03-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