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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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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096號蔡昆泰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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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光112年度訴字第509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昆泰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09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蔡昆泰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後。

書 記 官 李品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096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林韋辰  
被   告 晴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健明  
被   告 蔡昆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玖萬陸仟零柒拾玖元,及其中新
臺幣玖拾玖萬肆仟捌佰壹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内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宛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品蓉

 

  • 發布日期:113-03-22
  • 更新日期:113-03-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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