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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000444號馮振義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治112附民字第444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馮振義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件公示送達,
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附民字第444號馮振義等因詐欺案附帶民訴案件,
應受送達人被告馮振義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
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節本)
112年度附民字第444號
原 告 黃昭欽
被 告 馮振義
馮瀚鋒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金重易字第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許芳瑜
法 官 林彥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郝彥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 發布日期:113-03-22
- 更新日期:113-03-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