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000085號天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馮振義、陳隆聲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治111重附民字第85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天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法定代理人馮振義、被告法定代理人
陳隆聲、被告馮振義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重附民字第85號天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因詐欺案附帶民訴案件,
應受送達人被告天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法定代理人馮振義、被告法定代理人
陳隆聲、被告馮振義之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無從送達,業
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節本)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85號
原 告 張振東
洪錦梅
劉家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祐齊律師
被 告 天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振義
陳隆聲
蔡俊志
被 告 馮振義
馮瀚鋒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金重易字第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許芳瑜
法 官 林彥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郝彥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 發布日期:113-03-22
- 更新日期:113-03-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