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804號邱雅君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甲.112年度訴字第580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邱雅君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80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邱雅君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江柏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804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訴訟代理人 邱語沁 
      于秉鈞  
被   告 邱雅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七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零伍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
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一0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九點六八計算,自民國一一0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以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
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是段期間前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是段期間前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 發布日期:113-03-22
  • 更新日期:113-03-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