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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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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4873號顏彗育即顏惠玉終之止兼收取保險解約金執行命令、撤銷執行命令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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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木字第16487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顏彗育即顏惠玉之終止兼收取保險解約金執行命令、撤銷執行命令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4873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顏彗育即顏惠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附件(節錄):
㈠終止兼收取保險解約金執行命令(主旨):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本院僅就附件○○人壽序號2保單解約),並准許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在新臺幣400,642元範圍內,向第三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收取解約金,剩餘解約金部分應由第三人逕予返還債務人。
   ★上開終止之保險契約,若保單主約已繳費期滿之健康險或醫療險附約,依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197點(三)之規定,請毋庸終止附約。 
★附件其餘保單部分(序號1),因債權人已足額受償,撤銷此部分扣押命令。
㈡撤銷執行命令(主旨):本院112年10月17日北院忠112司執木字第164873號執行命令,關於第三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部分,應予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木股書記官
股       別:木股

 

  • 發布日期:113-03-22
  • 更新日期:113-03-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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