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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205號朱堯弘(即林淑惠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康113年度司聲字第205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朱堯弘(即林淑惠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聲字第205號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朱堯弘(即林淑惠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定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沈世儒
股 別:康股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周忠泰
相 對 人 林惠美
朱達泉
朱堯麟(即林淑惠之繼承人)
朱堯弘(即林淑惠之繼承人)
朱堯楠(即林淑惠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發布日期:113-03-22
- 更新日期:113-03-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