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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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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原簡上附民移簡字第5號胡博政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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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理112年度原簡上附民移簡字第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胡博政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原簡上附民移簡字第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上午10時整,
    在本院第29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黃湘茹

股       別:理股

  • 發布日期:113-03-22
  • 更新日期:113-03-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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