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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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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09239號顏綵涓(原名:顏杏珊)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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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寅字第923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顏綵涓(原名:顏杏珊)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239號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顏綵涓(原名:顏杏珊)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寅股書記官

節本1:
禁止債務人顏綵涓(原名:顏杏珊)(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號)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①00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②00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③00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保險契約債權(含日後終止契約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1、如各保險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不足新台幣參萬元,毋庸執行扣押;★2、如執行扣押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請載明各保險契約扣除本命令到達時保單質借金額後之解約金明細及債務人之收費/聯絡地址,並請基於服務保戶之理念,盡量通知債務人於必要時得依說明九陳述意見或聲明異議;★3、如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及解約金之執行扣押金額扣除手續費等不足新台幣壹仟元,則毋庸執行扣押;4、如因執行程序需收取手續費者,併請另行計入本件執行費,一併扣押;★5、請貴公司提供債務人一年內因失能或傷病請領保險給付紀錄,俾利本院送達。)
節本2:
本院民國113年1月22日北院英113司執寅字第9239號執行命令,應予撤銷。

  • 發布日期:113-03-21
  • 更新日期:113-03-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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