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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再易字第000023號再審被告吳錫明、黃良種、蘇冠諭之開庭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節111年度再易字第23號
主旨:公示送達再審被告16吳錫明、81黃良種、105蘇冠諭之言
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再易字第23號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再審
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10時整,在本
院第23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再審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楊婉渝
- 發布日期:113-03-21
- 更新日期:113-03-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