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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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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001561號曾卉榛(原名:曾淑絹)之終止兼支付轉給保險解約金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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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助獲字第156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曾卉榛(原名:曾淑絹)之終止兼支付轉給保險解約金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1561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曾卉榛(原名:曾淑絹)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節本)
主旨: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保單號碼:....),債務人所得領取之解約金(若解約金不足新臺幣30,000元則毋庸執行),應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獲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3-21
  • 更新日期:113-03-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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