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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501號王湘綾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火113年度訴字第50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湘綾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501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王湘綾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判決節本詳如附件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13年度訴字第50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徐子傑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 告 王湘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
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捌萬參仟壹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附表:
編號
產 品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年息
利息之計算
(民國)
備 註
01
VISA
信用卡
消費款
504,422元
504,114元
20%
自95年2月
11日起至
104年8月31日止
正卡卡號
4311951800234601等
15%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2
現金卡
消費款
378,773元
378,773元
9.88%
自95年6月
15日起至清償日止
帳 號
00201-625591-5
以上合計請求金額為新臺幣883,195元
書 記 官 鍾雯芳
股 別:火股
- 發布日期:113-03-21
- 更新日期:113-03-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