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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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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501號王湘綾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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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火113年度訴字第50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湘綾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501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王湘綾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判決節本詳如附件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13年度訴字第50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徐子傑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   告 王湘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
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捌萬參仟壹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附表:

編號
產 品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年息
利息之計算
(民國)
備    註


01

VISA
信用卡
消費款


504,422元


504,114元
20%
自95年2月
11日起至
104年8月31日止

正卡卡號
4311951800234601等
15%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2
現金卡
消費款

378,773元
378,773元
9.88%
自95年6月
15日起至清償日止
帳    號
00201-625591-5
以上合計請求金額為新臺幣883,195元

    

書 記 官 鍾雯芳

股       別:火股

  • 發布日期:113-03-21
  • 更新日期:113-03-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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