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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50323號臺春朝之併案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申字第5032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臺春朝之併案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032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臺春朝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請將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0323號併入貴股112年度司執字第164182號辦理,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申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3-21
- 更新日期:113-03-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