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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更一字第000004號陳興信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法112年度北小更一字第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興信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小更一字第4號原告施立芳與被告陳興
信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
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潘美靜
股 別:法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更一字第4號
原 告 施立芳
被 告 陳興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 發布日期:113-03-21
- 更新日期:113-03-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