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更一字第000004號陳興信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法112年度北小更一字第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興信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小更一字第4號原告施立芳與被告陳興
     信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
     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潘美靜
股    別:法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更一字第4號
原   告 施立芳 
被   告 陳興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 發布日期:113-03-21
  • 更新日期:113-03-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